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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税考试《税法二》辅导:第七章(1)

更新时间:2012-04-19 09:21:1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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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概 述

  一、概 念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特 点

  1.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

  2.契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

  第二节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不动产产权变化:

  转让方:取得收入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增值的部分交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土地今年不交土地增值税)、签订合同交印花税、个人交个人所得税、企业交土地增值税

  承受方:交契税、印花税

  一、征税范围

  契税的征税范围为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其具体征税范围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交土地增值税)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还应交土地增值税。转出方交土地增值税,受让方交契税)

  3.房屋买卖(符合条件的还需交土地增值税。转出方交土地增值税,受让方交契税)

  (一)视同买卖房屋: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例如,甲某因无力偿还乙某债务,而以自有的房产折价抵偿债务。经双方同意,有关部门批准,乙某取得甲某的房屋产权,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按房产折价款缴纳契税。

  2.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

  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经营企业,免纳契税。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二)房屋赠与(符合条件的还需交土地增值税)

  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其实质是接受赠与房产,应照章缴纳契税。

  (三)房屋交换

  房屋产权相互交换,双方交换价值相等,免纳契税,办理免征契税手续。其价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

具体情况
是否为契税征税对象
是否为土地增值税征税对象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不是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一般不是,非公益赠与是
5.房屋交换
是(等价交换免)
是(个人交换居住房免)

  例:甲乙两单位交换经营性用房,甲方房屋价值为95万元,乙方的房屋价值为110万元,契税税率为5%。甲方应缴纳的契税税额为(  )万元。乙方应纳的契税税额为(  )万元。

  【答案】甲方应缴纳的契税税额为0.75万元。乙方应纳的契税税额为0万元。

  【例题】甲乙两单位互换经营性用房,甲的房屋价格为600万元,乙的房屋价格为700万元,房屋价格不足的部分由甲单位用自产产品补足,当地政府规定的契税税率为3%,则以下关于契税税务处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双方均不缴纳契税

  B.甲单位缴纳3万元

  C.乙单位缴纳3万元

  D.甲单位缴纳1`0万元,乙单位缴纳15万元

  【答案】B

  【解析】甲单位应纳契税=(700-600)×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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