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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预习资料:第二章(14)

更新时间:2012-08-20 10:46:0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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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的处理

  1、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4、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5、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例题4: 多选】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的说法,正确的有( )。

  A纳税人可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

  B纳税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

  C纳税人可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D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5年内不得申请免税

  E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答案】BE

  十九、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增值税政策

  从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规定的技术要求;

  2.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合同资源管理技术通则》等规定。

  二十、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例题5:单选】根据增值税现行政策,下列行为适用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是( )。

  A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

  B外国政府无偿援助进口物资

  C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临床用血

  D煤层气抽采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

  【答案】D

  【例题6:多选】下列各项业务免征增值税的有( )。

  A. 粮食购销企业销售救灾救济粮

  B.销售宠物饲料

  C. 销售农膜

  D.血站供应医疗机构临床用血

  E.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答案】ACD

  【例题7:单选】依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下列销售行为免征增值税的是( )。

  A.农业生产者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

  B.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食用植物油

  C.农贸市场批发和零售的农膜

  D.商场销售的水产品罐头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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