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第二篇第二章第三节
更新时间:2012-09-05 09:52:51
来源:|0
浏览
收藏
第三节 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的集体组织或公民个人。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依承包合同取得的对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直接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4、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承包合同而产生,权利存续有具体期限。
(四)地役权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
2、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虽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但它是以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在存在为前提的,不能离开需役地而存在。
3、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地役权为不可分割的权利。
4、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物权。
5、地役权的享有不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
2013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招生简章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考后交流专区
更多信息访问:注册税务师频道 注册税务师论坛 注册税务师辅导试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