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第二篇第三章第二节
第二节 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及划分意义
(一)根据合同当事人的双方权利、义务分担的不同,可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在单务合同中不会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
(二)根据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付出相应代价,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三)根据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生效要件,可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若必须交付标的物合同才生效则属于实践性合同,否则属于诺成合同。
(四)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法律形式,可分为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两者最大的差异就是:成立的方式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方式。
(五)根据法律是否明确规定和内容名称,可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且有特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特定名称的合同。
三、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1、要约 (注意与要约邀请的区分)
(1)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条件
①内容具体确定;
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要约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5)要约撤销
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6)要约失效的情形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
(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的有效要件
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③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期内作出;
④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3)新要约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的,为新要约。
(4)承诺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5)承诺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二)合同订立的几种特殊方式
1、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
2、交叉要约
3、拍卖
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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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一)合同的内容
即合同的基本条款
(二)合同的形式
1、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
3、其他形式。
(三)格式条款的使用限制
1、无效的格式条款
(1)如果有合同法规定无效情形的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无效;
(2)如果有合同法规定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况,则该格式条款无效;
(3)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五、合同的效力
【提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概念
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指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成立的要件类型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
民事行为的生效与否属于一个法律价值的判断,它要确定的是行为人以从事的行为是否合法、能否取得法律所认许的效力。
成立――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
生效――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主要是当事人、意思表示和标的(行为的内容),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成立某一具体民事行为,除须具备一般要件外,还须具备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
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行为成立是行为生效的前提,行为生效是行为成立追求的目的。
三、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且有效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要求行为人的内在意愿和外在表示一致。
3、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一)合同生效
1、一般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特殊生效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登记、批准手续才生效的,在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才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营销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3)附生效或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立时生效或失效。
(4)附生效或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或失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定了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三)合同无效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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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违背对方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是可撤销合同(若是损害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2、撤销权的行使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五)无效合同与被撤销的合同的效力
1、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的有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六)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有关财产的处理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
(七)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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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二)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对方请求履行的权利。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暂时中止履行。
如果对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的,则应当恢复履行;对方未提供担保或未恢复履行能力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条款、内容变更属于变更;合同的主体变更为转让。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未变更。
(二)合同的解除
法定解除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达到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八、合同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 (非合同责任;法定责任)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蹉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
1、强制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做、减价或退货);
3、支付赔偿金(赔偿损失);
4、支付违约金(数额低;数额高);(2012年教材增加举例)
5、支付价金及逾期利息;
6、适用定金罚则。
(三)违约责任的免责
《合同法》明确规定,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是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证明。如果当事人不能及时通知对方或是延迟履行后才发生不可抗力的,则不能免除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九、合同的主要种类
(一)买卖合同
(二)赠与合同
(三)借款合同
(四)租赁合同
(五)融资租赁合同
(六)承揽合同
(七)建设工程合同
(八)运输合同
(九)技术合同
(十)保管合同
(十一)委托合同
(十二)行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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