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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第二篇第四章第一节

更新时间:2012-10-12 09:46:12 来源:|0 浏览1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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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提示】

  第一、国家机关、国家 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

  第二、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三、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提示】

  所谓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其出资之外的个人全部财产用于清偿企业债务。

  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法人资格,但可以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
个体工商户
出资人
一个自然人
可以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家庭共同出资
承担责任的
财产范围
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该财产范围承担责任
属于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家庭经营的,应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
适用法律
个人独资企业法
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法律地位
是经营实体,是企业组织形态
非企业形态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提示】

  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必要的从业人员。

  6、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二)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终止

  1、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若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3、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三、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

  (一)管理方式

  1、自行管理

  2、委托管理

  (二)委托管理职权限制对外的效力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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