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起农产品批发市场可免房产税
更新时间:2013-01-04 1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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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底执行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
近日,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了解到,为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减轻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经营负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将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进行调整。
据市地税局介绍,该政策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市地税局进一步解释,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市地税局提醒,该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符合免税条件的企业需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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