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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务代理实务》第四章预习:发票领购代理

更新时间:2013-02-01 13:25:2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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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发票的作用:国内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一节 发票领购代理

  发票的作用:国内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

  一、发票的种类与使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发票的管理权限按流转税主体税种划分。

  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由国家税务局管理,营业税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如果一个企业以增值税为主并兼有营业税的经营项目应该分别到国税和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根据《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6种)

  (1)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③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④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⑤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⑥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⑦未按规定申报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⑧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5)从1995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经营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1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类 型
具体规定
下一环节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经营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3)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专用发票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有问题,此种情况是可以开具专用发票,下一环节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或有免税待遇
(1)销售免税货物,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领有规定的除外
(2)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3)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简易征收办法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下列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购进固定资产;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
③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4)销售旧货

  (二)、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的使用者主要是:营业税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不能开具专用发票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普通发票的种类主要有: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前者适用与某一行业的经营业务,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

  2011年起全国统一使用通用普通发票。(新增)

  (三)货物运输发票(重点掌握)

  从2003年11月1日起,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必须经主管地税局认定,方可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经地税局认定的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发票不得作为记账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

主要问题
具 体 规 定
纳税人
的认定
①从事货物运输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和个体运输户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因为管理较混乱、会计核算不健全
②铁路、管道、国际海洋运输业务,装卸搬运以及公路、内河客运业务的纳税人不需要进行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不需要报送运输业务发票清单
 
关于办理税务登记前发生的货物运输劳务征税问题
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至取得税务登记证期间提供的货运劳务,主管地方税务局可为其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30日内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地方税务局按规定进行处理,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至取得税务登记证期间提供的货运劳务可为其代开发票(先补手续后代开票)
③凡发现代开票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符合税务登记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符合条件的就应办理登记
 
关于货运发票开具问题
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凡按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在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时按开票金额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款的7%预征城建税、3%征收教育附加费,同时按开票金额2.5%(预计毛利率10%)预征所得税,年终时进行清算。 (教材有误)
 
②但代开票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年终不再进行所得税清算
不需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车籍地由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关于税款核定征收问题
①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未在到起征点的不征税。高于起征点时,在开票时按规定征税
②单位和个人自备车辆偶尔对外提供货运劳务的,代开票时对其按次征税
③定期定额征收时,为避免发生重复征税,可采取以下征收方法:
a、 代开票时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
b、 代开票纳税人采取按月还是按季结算,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c、 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大于定额税款的,不再缴纳定额税款;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小于定额的,则补缴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与定额税款差额部分(最少交到定额税款
 
关于货运发票的抵扣问题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所取得的自开票或代开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②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发票从2007年1月1日起,能过税控系统开具认证,认证相符的可以抵扣
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必须由货物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带税控码的新版发票,2007年1月1日(含)以后旧版发票不再作为抵扣凭证。

  3、专业发票(大部分已经停止使用)

  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市、自治区税务机关批准,专业发票可由政府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不套印税务机关的统一发票监制章,也可根据税收征管的需要纳入统一发票管理。

  二、发票领购管理规程

  (一)、发票领购的适用范围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以申请领购发票,属于法定的发票领购对象。

  如果单位和个人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则应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2)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发生临时经营业务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凭单位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件,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3)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办理纳税担保的前提下,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二)、发票领购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的规定:

  1.普通发票领购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审核将作为税务机关一项日常发票管理工作。

  2.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不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3.纳税人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

  4.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以及购票数量。

  5.确认期限为5个工作日,确认完毕,通知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事宜。

  对于跨省、市、自治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税务机关应要求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三、代理领购发票操作要点

  (一)、代理自制发票审批程序与操作要点(了解)

  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核算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即自制发票。如果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自制发票仅限于普通发票。(不适用于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当掌握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要求用票单位根据业务特点和经营需要,设计发票式样,预计使用数量。

  (2)代理填写《企业自制发票申请审批表》,写明所需发票的种类、名称、格式、联次和需求数量,连同发票式样一同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3)取得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印制通知书》后,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发票印制完毕,注册税务师应指导用票单位建立发票领用存的管理制度,按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情况季报表》。

  (4)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在企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变更手续,并重新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政审批手续。

  (二)、代理统印发票领购操作要点

  统印发票领购方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批量供应。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财务制度较健全、有一定经营规模的纳税人。

  第二,交旧购新。用票单位交回旧的发票存根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留存,才允许购领新发票

  第三,验旧购新。税务机关审验旧发票存根后,由用票单位自己保管。

  后两种方式适用财务制度不太健全、经营规模不大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

>>>报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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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时间6月22-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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