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税务代理实务》第五章预习:代理建账建制适用范围
第一节 代理建账建制适用范围与基本要求
一、代理建账建制的适用范围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意见》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7号),个体、私营业户可自行建账,也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建账,具体范围如下:
1.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私营经济业户;
2.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私营经济业户;
3.个人租赁、承包经营企业。
对于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业户,均实行上述规定。(新说法)
二、代理建账建制的基本要求
对于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按定期定额征收的私营企业。各类名为国有、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要建立复式账,其他业户建立简易账。
(一)复式账建账建制的基本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1.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2.①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
②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
③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二)简易账建账建制的基本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1.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2.①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
②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
③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建立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和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简易账簿均采用订本式,建立简易账簿核算的个体户其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应与设立复式账的个体业户相同,只是会计核算科目、核算方法要简单许多。
相关内容总结:
|
种类 |
建立复式账的条件 |
建立简易账的条件 |
|
注册资金 |
20万元以上 |
10~20万 |
|
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 |
40 000元以上 |
15 000~40 000 |
|
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 |
60 000元以上 |
30 000~60 000元 |
|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 |
80 000元以上 |
40 000~80 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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