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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务代理实务》第十章预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纳税

更新时间:2013-03-25 10:49: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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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第十章预习题: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纳税

  第一部分:印花税

  一、印花税的基本规定(熟悉)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

  (一)征税对象

  ①经济合同

  ②产权转移书据: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

  ③营业账薄

  ④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⑤经财政部门确认征税的其他凭证。

  (二)印花税的纳税人

  ①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和使用人等。

  ②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和鉴定人。

  (三)印花税重点税目注释:

  1.购销合同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2)计税基数是购销金额,不得作任何扣减。

  特别是调剂合同和易货合同,应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

  (3)以货易货行为,应按合同记载的购货与销货金额合计贴花;

  (4)以电子形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也要按规定计缴印花税。

  (5)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2.加工承揽合同

  (1)基本内容:含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

  (2)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

情形
计税规定
①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
①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
①加工费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0.5‰计税,
②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0.3‰计税
②合同中未分别记载
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税率0.5‰
②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
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②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税率0.5‰

  3.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应以新的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所载金额为依据计算应纳税额。

  4.财产租赁合同

  (1)计税基数是租赁金额,即租金收入;税额超过1角,不足1元的按照1元贴花。

  (2)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月)天租金而不确定租期的,先定额5元贴花,再结算时按实际补贴印花。

  5.货物运输合同

  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情形
计税依据
①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
①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
①应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
分程结算运费的
②以分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②国际货运
①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
①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以本程运费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
②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
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
①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②托运方所持的运费计算凭证,以运费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

  6.借款合同

  (1)企业之间互相借款书立的凭证,不属于金融组织的借款合同,不在税目列举征税范围,暂不贴花。

  (2) 以填开借据方式取得银行借款的,凡一次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按所载借款金额计税贴花;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借据所载借款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

  (3)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订新合同,就不另贴印花。

  (4)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借贷双方应按 “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

  (5)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按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6)非金融机构与单位及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贴印花。

  7.财产保险合同:计税依据为收取的保险费,不包括所保的财产金额。

  8.技术合同:含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1)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适用产权转移书据);

  (2)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不征印花税;

  (3)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

  9.产权转移书据

  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权利转移合同,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所签订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等。

  【特别提示】:

  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具体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权力转移合同。

  10.营业账簿

  包括:资金账簿(总账);其他营业账簿(日记账,各类明细账)

  11.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四)减免税优惠

  ①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但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则应另贴印花;

  ②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③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④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⑤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⑥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

  ⑦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⑧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⑨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五)处罚规定(印花税属于轻税重罚)

  1.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或者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划销的,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数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已贴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数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伪造印花税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按期汇缴的,超过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少缴税款,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数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汇缴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汇总缴纳的,要加注汇缴戳记,并装订成册;纳税凭证要妥善保管(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期限的,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1年),否则按第二章的标准处罚规定处理

  (六)印花税的计算方法

  印花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征收办法。

  ①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

  ②应纳税额=固定税额×应税凭证件数

  【特别提示】:

  ①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不征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其尾数按四舍五入方法计算贴花。

  ②企业应税凭证所记载的金额为外币的,应按凭证书立、领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报考指南

  【补充知识】:

  (一)印花税的主要计税依据如下:

  (1)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

  (2)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收取的费用;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

  ★(5)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

  ★(6)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运输费用,但不包括装卸费用;

  (7)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费用;

  ★(8)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

  (9)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10)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金额;

  (11)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所载金额;

  ★(12)营业账簿

  A、营业账薄税目中记载资金的账薄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B、其他账薄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13)权利、许可证照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14)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

  ①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

  ②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运输合同和仓储合同中最易出现)

  (15)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者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16)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应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所以,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

  (17)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二)印花税税率

  1.比例税率

应税凭证
税 率
①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1‰
②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
0.5‰
③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
0.3‰
④借款合同(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合同
0.O5‰

  2008年4月24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下调为1‰;2008年9月19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单边收取,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1‰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2.定额税率:5元/件――权利许可证照、其他账簿

  (七)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应税凭证书立或领受的当时

方法
适用范围
具体规定
①自行贴花
应税凭证较少或贴花次数较少的纳税人
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一次贴足印花税票并加以注销或画销
   对于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但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②汇贴或汇缴
一般适用于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
汇贴:当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时,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凭证
汇缴:同一种类应税凭证需要频繁贴花的。汇总缴纳的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③委托代征法
税务机关委托,由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代为征收印花税税款

  (八)代理印花税纳税申报操作规范与申报表填制方法

  下列凭证中,无需缴纳印花税的有( )。

  A.外国政府向我国企业提供优惠贷款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B.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C.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D.仓库设置的属于会计核算范围,记载金额的相关账簿

  E.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学校所书立的各类书据

  【正确答案】BCE

  【答案解析】选项A:外国政府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免税;选项D:由于属于会计核算范围,且是记载金额的账簿,所以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第二部分:土地增值税

  一、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特别提示】:3条提示

  (1)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的“产权”必须发生转让。

  房地产的出租、抵押,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2)转让房地产过程中:

  ①转让方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

  ②承受方交契税、印花税。

  (3)从2008年11月1日起:

  ①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②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土地增值税的范围:(基本上是看房地产权属是否发生转移)

   项 目
征收土地增值税
不征收或免征土地增值税
①出售
(1)出售土地使用权;(2)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
(3)存量房地产买卖
①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
②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行为不征税
②房地产继承、赠与
 不是所有的继承、赠与都不纳税(如:非公益性赠与则征税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不纳税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不纳税
③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
投资方或被投资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征税
投资方与被投资方都未从事房地产开发的
④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
产权发生转移
产权未发生转移
⑤房地产交换
单位之间进行房地产交换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
⑥合作建房
建成后转让
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暂免征税
⑦房地产抵押
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权属转让
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⑧其 他
土地使用者处置土地使用权。
①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②房地产代建房;
③房地产出租;
④房地产重新评估
这四种行为都不纳税(未发生权属转移)

>>>报考指南

  (二) 纳税人的种类:

  即房地产开发企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从事旧房交易的纳税人

  (三) 土地增值税税率

  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考试时一般会提供)

级 数
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比例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1
50%以下(含50%)
30%
0
2
超过50%~100%(含100%)
40%
5%
3
超过100%~200%(含200%)
50%
15%
4
200%以上
60%
35%

  (四)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其中:增值额=收入额-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

  ①确定收入;全额开具发票的,按发票金额确认收入

  ②确定扣除额;(见下表)

  ③确定增值额=收入额-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

  ④确定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以确定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

  ⑤计算税款=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扣除项目金额相关内容总结:

销售新房
销售旧房及建筑物(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包括地价款,有关费用和税金。
(1)包括地价款,有关费用和税金。
(2)房地产开发成本
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2)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3)房地产开发费用
不是按照纳税人实际发生额进行扣除(指开发期间发生的期间费用
 
 
①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
=利息支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
 
②利息支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
全部为自有资金的,按此条规定执行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A、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B、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3)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1)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2)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
 

  (五)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①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

  ②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③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④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免税;

  3. 2008年11月1日起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操作规范与申报表的填制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操作规范(了解)

  (二)代理编制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熟悉)

  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包括转让已完成开发的房地产取得转让收入,或预售正在开发的房地产并取得预售收入的情况。

  对同时转让两个或两个以上计税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每一基本计税单位填报一份申报表的原则操作。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兼有免税和征税项目单位,也应分别填报。

  注意:

  (1)“房地产开发费用”两种填写方式

  ①利息支出符合税法规定

  第14行“利息支出”据实填写

  第15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填写:(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房地产开发成本)×5%

  ②利息支出不符合单独计算列支规定

  第14行“利息支出”填写:0

  第15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填写:(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房地产开发成本)×10%

  (2)“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按转让房地产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三项合计数填写。

  (3)“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填写按税法规定可根据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价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4)“适用税率”,本栏按土地增值税所适用的最高一级税率填写。如果属于免税项目,税率应为零。

  2.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适用于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注意:

  (1)“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按重置成本法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评估旧房及建筑物价格。

  (2)“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外,还包括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印花税。

  【补充知识点】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④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报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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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时间6月22-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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