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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3-03-29 13:58:5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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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省各税务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职业风险基金的提取、使用的财务核算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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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各税务师事务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2010年第1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如何实施补充通知如下:

   1、全省各税务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职业风险基金的提取、使用的财务核算管理工作。

   2、各市、州注税管理中心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计提、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3、2005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的事务所在本年度会计决算时按不低于近5年主营业务收入总和的3%提足补齐结存余额,并设立专门账户核算,专款专用。2006年元月1日以后成立的事务所按每年主营业务收入的3%提足、补齐。

   4、2010年度会计决算结束后,省税管中心将会同市、州税管中心对各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题检查。

   以上通知,请认真执行。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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