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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启用税收征管系统非居民税收征管模块的通告

更新时间:2013-04-02 13:53:2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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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0年7月1日启用的税收征管系统非居民税收征管模块包括: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或劳务项目报告、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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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适应信息化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非居民税收管理服务水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决定自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启用税收征管系统非居民税收征管模块,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2010年7月1日启用的税收征管系统非居民税收征管模块包括: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或劳务项目报告、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开具、《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

  二、纳税人可通过深圳市国税局网站(http://www.szgs.gov.cn)“办税服务厅??服务区??税务文书预申请” 或“办税服务厅??办税区??非居民企业申报”办理上述业务文书预申请或纳税申报工作。

  三、税收征管系统非居民税收管理模块上线后,境内机构或个人发生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部分资本项目款项的,应按如下流程办理相应业务:

  (一)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依需要办理)→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申请开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所列指定扣缴的三种情形之一)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所得: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或劳务项目报告→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申请(依需要办理)→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申请开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特此通告。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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