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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二手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3-04-02 17:25:4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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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个人转让非住宅“二手房”,应当采取“重置成本评估”、“发票加计扣除”或“定率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缴纳方式,并填写《个人转让非住宅“二手房”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申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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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基层局:

  为了加强我市“二手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现就个人转让非住宅“二手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个人转让非住宅“二手房”,应当采取“重置成本评估”、“发票加计扣除”或“定率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缴纳方式,并填写《个人转让非住宅“二手房”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申明表》,经税务机关确认后,按照纳税人选择的方式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税款。

  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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