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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3-04-09 10:19:0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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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减免税后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记录”页上注明享受税收优惠的时间、内容等,并签上记录人的姓名、加盖公章或单位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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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更好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精神,结合我省从2010年1月1日起不再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实际情况,现就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且此前未领取过《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标注“符合条件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字样,并加盖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公章予以确认。这些对象可以凭确认后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到税务部门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减免税后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记录”页上注明享受税收优惠的时间、内容等,并签上记录人的姓名、加盖公章或单位戳记。

  二、对2009年底前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现仍符合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人员,其享受税收政策的凭证仍为《再就业优惠证》。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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