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务师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3-04-09 10:19:3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税务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 对我国居民企业向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股息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不再免征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一项较大的政策变化。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对我国居民企业向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股息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不再免征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一项较大的政策变化,各级国税局要认真学习相关政策规定,向扣缴义务人广泛做好宣传讲解工作,督促扣缴义务人自觉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二、我区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局负责国际税收的业务部门可与当地稽查部门协同配合,按照总局要求抓紧时间对上市公司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票股息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检查,区局将向自治区证券管理部门调查了解上市公司向非居民企业派发股息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发送企业所在地州市国税局进行进一步核对检查。

  三、在调查和检查中发现上市公司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所在地主管国税局应责令其限期扣缴,扣缴期限不得晚于2010年6月15日,并依据税收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非居民股东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严格按规定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在扣缴期限内未履行完审批手续的,应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已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征税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批确认应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对多缴纳的税款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五、上市公司所在地(州、市)国税局应于2010年6月20日前以正式公文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区局(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

  六、对非居民税收实行专业化管理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必然趋势,各级国税局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区局将在适当时机对各地非居民税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国税系统征管企业所得税的新疆上市公司名单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税务师资格查询

税务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税务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