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2010]2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发 (2010)18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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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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