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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3-04-09 10:28:1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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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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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政策法规处)反映。

  一、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总局制定《办法》的重要意义,将贯彻落实《办法》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列上议事议程。《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及释义已发给大家,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精神。领导干部及办公室、政策法规部门、业务部门要全面掌握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提高税收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审核质量。

  二、自今年7月1日起,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必须取得法律、法规、规章或总局、省局税收规范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方可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对于没有授权而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可提请市局制定。

  市稽查局、征收局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市局业务部门起草的涉及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均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范畴,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制定并以公告形式公布;对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需做出补充规定的,应单独制定公告,并在总局、省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生效之前出台,同步实施。

  四、地税机关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定涉税文件或代人大、政府起草的涉税文件,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将起草文本或会签文本送交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

  五、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尽可能采取多种形式尤其是利用地税网站广泛公开征求基层地税机关和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努力在制度中实现各方面利益的平衡;对已经施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和法规部门应及时跟踪了解实施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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