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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缴纳附加税费情况开展纳税自查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3-04-09 10:38:2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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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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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05]22号)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为促进生产企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我市开展一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税额缴纳附加税费情况的自查。请符合文件规定的生产企业在2010年9月10日前完成自查,并申报自查情况和及时补缴税费。对逾期不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进行自查的或经地税机关检查发现漏缴税费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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