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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恢复四项社会保险费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费率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3-04-18 15:36:30 来源:|0 浏览0 收藏0
摘要 厦门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2009年12月29日)的决定,我市阶段性降低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费率的优惠政策至2010年12月31日截止,从2011年1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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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用人单位及参保个人:

  依据厦门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厦府办〔2008〕282号)及厦门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2009年12月29日)的决定,我市阶段性降低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费率的优惠政策至2010年12月31日截止,从2011年1月起四项社会保险费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恢复原征收费率。具体征收费率如下:

2011年四项社会保险费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费率调整表


 人员身份 2009-2010执行的减负费率 2011年1月起恢复的征收费率 
单位缴费
比率
 
个人缴费
比率
 
合计缴费
比率
 
单位缴费
比率
 
个人缴费比率 合计缴费
比率
 
医疗保险 本市员工 7% 2%(不变) 9% 8% 2%(不变) 10% 
医疗保险 外来员工 3% 2%(不变) 5% 4% 2%(不变) 6% 
失业保险 本市员工 1% 0.5% 1.5% 2% 1% 3% 
失业保险 外来员工 1%   1% 2%   2% 
工伤保险 全部 减半费率 减半费率 恢复原费率 恢复原费率 
生育保险 全部 0.4% 0.4% 0.8% 0.8%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减半费率 减半费率 恢复原费率 恢复原费率 
以上费率调整,直接体现在每月应缴帐目中,请核对相关账目 


  厦门市地税局将依据用人单位及个人的参保情况,直接调整社会保险费征收费率及应缴金额,单位及参保个人无需另行业务处理。各用人单位及参保个人务必认真核对2011年1月的应缴社保帐目,帐目有误的,请速与各区地税局联系。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 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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