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同意,对《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定额标准按上浮20%即每人每年4800元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同意,对《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定额标准按上浮20%即每人每年4800元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