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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3-05-09 14:50:59 来源:|0 浏览0 收藏0
摘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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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11年03月30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举报中心受理实名检举,应当应检举人的要求向检举人出具书面回执。

  二、受理电话、口头检举形成的录音或录像资料应视同检举材料严格保管、整理、归档。

  三、列入督办的涉税检举案件,应由设区市局稽查局直接组织力量查处,不得转由下一级稽查局查处;一般涉税检举案件,原则上由设区市局稽查局查处,严格控制转由下一级稽查局查处。延期检查的审批,可参照《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国税发[2011]2号)规定执行。

  四、检举材料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稽查局长批准,可转由税源管理部门结合税源管理和纳税评估进行处理;发现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代开、伪造、非法出售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查处。

  (一)消费者购买商品,商家拒开发票的;

  (二)漏征漏管户、走逃户、非正常注销户;

  (三)查定(含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

  (四)其他情节较为轻微的税收违法行为。

  五、系统内其他部门接到检举材料移交举报中心的,应办理交接手续。

  六、本通知下发后,《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涉税举报材料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国税函[2004]2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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