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资产损失专项申报
事项名称:企业年度其他资产损失情况申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101号)。
纳税人应提供的材料:
1.《其他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其他资产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3.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4.属于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的,应提供下列证据:
(1)资产处置方案(已向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备案);
(2)各类资产作价依据;
(3)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
(4)出售合同或协议;
(5)成交及入账证明;
(6)资产计税基础确定依据。
5.属于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资产损失的,应提供下列证据:
(1)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
(2)损失专项说明。
6.属于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应提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7.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办理地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窗口
期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间,企业应先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申报之前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受理部门一般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受理手续。
告知文书:
在企业上报的《其他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其他说明:
受理部门应认真核对企业申报的资料是否齐全,若企业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其补报资料。企业拒绝补报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报考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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