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拥有北京一家洗衣机厂(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份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批发销售一批洗衣机,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万元。 (2)向个体户销售一批洗衣机,取得含税销售额80万元。 (3)将零售价2万元(含税)的洗衣机作为礼品赠送给客户。 (4)购进一批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为31.2万元,专用发票当月已通过税务机关的认定。 (5)购进一台生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为15.6万元。 假如期初没有待抵扣进项税额,该企业2019年6月份应缴的增值税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