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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07年注册税师考试报名截止至12.30日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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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关于2007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人函[2006]7号

各县区人事局、国税局、地税局,市直有关部门,中央、省属驻东营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事考试中心、山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2007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考函[2006]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7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管理考试,即考五个科目的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考两个科目的(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全部通过。

  二、2007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6月22、23、24日进行。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6月22日

下午2∶00--4∶30

财务与会计

6月23日

上午9∶00--11∶30

税法(一)

下午2∶00--4∶30

税法(二)

6月24日

上午9∶00--11∶30

税收相关法律

下午2∶00--4∶30

税务代理实务

  三、报考条件按照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和《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考试的中国香港、中国澳门考生除符合上述报名条件外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请各市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文件,同时在报名时,必须采集国籍地区信息,单独标注。

  各部门、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请立即组织报名工作,报名截止时间统一为2006年12月30日

  全市共设市直、三县两区、油田七个报名点,县、区、油田报名点设在县、区科干办、油田职改办,市直报名点设在市人事考试中心。

  各部门(单位)符合报考条件的报名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组织按属地原则到指定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报考人员须填写《( )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及《山东省人事考试报名通用信息卡》各一张。经单位审查同意后,在报名规定时间内持毕业证书、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所属税务代理机构的工作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近期一寸同底免冠黑白照片两张(报名表、信息卡各贴一张),按行政隶属关系到报名点报名。

  四、《税务代理实务》科目为主观题,考生务必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由于此科目实行计算机网络方式阅卷,考生尤其要注意以下几点:

  1、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答题卡首页);
  2、严格按照指导语要求,根据题号标明的位置在有效区域内作答;
  3、必须使用钢笔或签字笔(黑色)作答。其余四科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须携带2B铅笔、橡皮、钢笔或签字笔(黑色)、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储存功能)。除《税收相关法律》科目外,其余科目答题所用草稿纸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发放、考后回收。

  五、考试收费标准按照鲁价费发[2004]56号文件规定,收取考务费:每人每科56元。缴费办法按鲁人发[2003]25号文件执行。

  六、考试指定用书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征订。考生报名时,请到市国税局、地税局征管科办理教材预定手续。此次教材征订采取单科(本)征订方式,考生根据个人需求,可单册购买,不必整套购买。

  为确保考生报名信息准确无误,报名点要提醒考生认真填(涂)个人信息,信息填(涂)有误的,责任自负。各报名点、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条件,规范管理,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报名条件

  第七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一)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二)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三)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法学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四)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五)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六)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报名条件第六条 对非经济、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对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满十年,其中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两年者,在2002年前,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七条 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一、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三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
  免试部分科目的应考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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