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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答疑精选(2)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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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Q07mf322394:
问题:老师你好!
我的《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教材是考点发的,其上第六章第二节是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不是《规定 》 考试是按《规定》考吗?


老师:您好!
是的。   
安监总厅人事〔2007〕4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3月1日施行。为切实贯彻执行《管理规定》,依法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贯彻落实《管理规定》对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和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要积极引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按规定配备和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加强监督检查,采取有力措施,把《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按照《管理规定》的规定,2007年3月1日之后注册的人员,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机构和有关中央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大纲组织开展继续教育。《管理规定》施行以前注册的人员,取得的注册证在注册有效期内继续使用,期满延续注册时再换发执业证;执业印章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补发;接受继续教育学时,不做统一要求。
  三、依据《行政许可法》,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收费项目未经许可之前,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注册费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注册审批、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所需费用,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预算;有关部门和省级安全监管局注册初审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四、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领导,明确工作机构,安排人员负责,完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履行注册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切实加强对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2、HQ07mf836745:
问题:于老师好:
讲义中讲到《刑法》第139条时有,《刑法修正案六》将将刑法第135条改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这里好象是“将刑法第139条改为”;另外“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并未特指火灾事故,那么适用的客观要件是不是更宽泛了,可是《刑法》第139条的客观要件并不宽泛。怎么理解?

老师:您好!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客观要件是实施了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主观要件是具有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拒绝执行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的整改措施的过失。
违反了客观要件的后果是哪些呢?


3、19901111:
问题:老师:
您好!
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于2007年6月1日实施。关于事故报告、事故处理、法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课本上与现有的不符如何抉择?
其中:课本上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资金不足导致事故,对主要负责人撤职,没有进行经济处罚。而条例规定则按其发生事故的等级进行不同程度的罚款,如对其罚款数额以上年度的收入的30%---80%不等。(条例第38条),这如何来解答?其二,条例不能超越法律,“安全生产法”规定只是对主要负责人撤职,而条例则有罚款,这是不是法律的冲突?
请老师给与答复.

老师:您好!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这两项内容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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