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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基础辅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1,发行:实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股票发行价格可以等于或超过但不得小于票面金额;公司股票只能在公司登记成立后才向股东正式交付。

2,转让:转让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效力。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3,上市
上市公司: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如公司股本总额、盈利状况、股东人数及持股结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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