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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法规精讲讲义之建筑法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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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040~1Z301041
1Z301040建筑法
《建筑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建筑法》共包括八十五条,分别从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lZ30104l掌握施工许可制度
一、施工许可制度的概念
施工许可制度,是指由国家授权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施工前,依建设单位申请,对该项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发给施工许可证,允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制度。
二、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具备一系列前提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其中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当向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其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在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之前,必须先取得该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前,还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需要先期进行拆迁的建筑工程,其拆迁工作状况直接影响到整个建筑工程能否顺利进行。在建筑工程开始施工时,拆迁的进度必须符合工程开工的要求,这是保证该建筑工程正常施工的基本条件。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建设单位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进一步规定,发生以下几种情形,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1)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
(2)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
(3)肢解发包工程;
(4)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按照设计深度不同,设计文件可以分为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根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6条的规定,对以上几类设计文件的要求分别是:
 (1)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2)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3)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0条第l款也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第42条第l款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进一步具体规定为:
 (1)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工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2)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对于按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其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与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
并不是所有的工程存开工前都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有五类工程不需要办理: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根据2001年7 月4日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所谓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指的是: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同时,该《办法》也进一步作出了说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开工报告是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准予开工的文件。为了避免出现同一项建筑工程的开工由不同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多头重复审批的现象,本条规定对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3.抢险救灾工程
由于此类工程的特殊性,《建筑法》明确规定此类工程开工前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
4.临时性建筑
工程建设中经常会出现临时性建筑,例如工人的宿舍、食堂等。这些临时性建筑由于其生命周期短,《建筑法》也明确规定此类工程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
5.军用房屋建筑
由于此类工程涉及到军事秘密,不宜过多公开信息,《建筑法》第84条明确规定:“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四、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管理
1.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
《建筑法》笫9条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从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建筑法》第10条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最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对于需要领取开工报告的工程.《建筑法》第11条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建筑工程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的,实中有两种情况一是该项工程已经具备了本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但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开工审批手续;二是工程既不具备本法规定的开工条件.又不履行审批手续。依照本条规定,对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规定擅自施工的行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理:
首先.凡是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都府依照本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即要求建设单位立即补办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有关批准手续。
其次,在要求其依法补办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审批手续的同时,根据该工程项目在违法开工时是否具备法定开工条件,作出不同的处理:对经审查,确属符合法定开工条件的,在补办手续后准予其继续施工;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则应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以罚款。所谓“可以处以罚款”是指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是否处以罚款由本法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影响大小等具体情况决定。
在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施工,的确要补办施工许可证。但是,是否停工要取决于是否具备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另外,是否要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处罚,也是取决于是否具备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如果不具备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就必须要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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