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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理论与方法:房产税大纲相关知识复习

更新时间:2009-11-12 20:57:5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一、考试大纲要求

  (一)考试目的

  测试应考人员对房屋税收知识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二)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房产税的概念及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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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熟悉:房地产税的概念及计税依据。

  (三)考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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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房产税

  (1)房产税概念

  (2)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2.房地产税

  (1)房地产税概念

  (2)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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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章知识汇总:

  3.1 房 产 税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课税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权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1、纳税人

  凡是中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以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产权出典的,以承典人为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以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2、课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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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房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

  3、计税依据

  对于非出租的房产,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于出租的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租金收入是房屋所有权人出租房产使用权所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按租计征。

  4、税率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按房产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5、 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1)纳税地点。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2)纳税期限。房产税按年计征,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6、减税、免税

  下述房产免征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但是,上述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经营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但其附设的营业用房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包括:

  ①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后,可免征房产税。

  ②对企业因停产、撤销而闲置不用的房产,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税。

  ③房产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④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税。

  ⑤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免征房产税。

  ⑥中、小学校及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学校兴办的校办工厂、校办企业、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例题分析:在公园的下列房产中,应免征房产税的是( D )。

  A.影剧院

  B.饮食部

  C.照相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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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售票处

  解析: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其附设的营业用房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3.2 房地产税

  1.房地产税概念:

  房地产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的房屋、土地按照房价、地价或租价向房地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征收的一种税。

  2.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标准房地价和标准房地租价。分为从值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形式。

  需要我们注意的是: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46号国务院令,宣布1951年8月8日由原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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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土地估价师考试时间: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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