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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经济师中级财税预习:税务基层管理(5)

更新时间:2009-12-22 13:42:3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三)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和使用

  1、发放

  2、使用要求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1)要亮证经营;

  (2)要遵守使用规定;

  (3)办理涉税事宜要持证:根据规定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要持税务登记证件:

  ①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②申请减免退税;

  ③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④领购发票;

  ⑤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⑥办理停业、歇业;

  ⑦其他

  (4).要定期验换;税务登记证件一年验证一次,三年更换一次。

  (5).遗失要声明作废。遗失后,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四).税务登记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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