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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税收相关法律复习资料税务行政复议3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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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年税收相关法律复习资料税务行政复议3

  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规则》,纳税争议案件的解决程序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规则》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六)款第l、2、3项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按此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

  纳税人或者其他当事人与税务机关发生其他税务行政争议的,即申请人对上述案件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例题】纳税人对税务机关( )不服,应当依法先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方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A、不予审批减免税        B、不予抵扣税款

  C、不予退还税款         D、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答案:ABC

  (二)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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