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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公司法第六节复习资料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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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企业厂长(或公司董事),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禁止

  《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使得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踏实义务的其他行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解释:如果公司章程事先有规定,或者事先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同本公司进行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例题1】李某是某股份公司的董事,在其执行职务时,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以公司的财产为朋友提供担保,并获取好处费,则公司可以采取( )措施维护自身的利益。

  A、将李某的违法所得收为公司所有

  B、持有公司1%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监事会提起诉讼

  C、如果监事会拒绝起诉而情况紧急,持有1%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起诉

  D、要求召开股东会解聘李某

  答案:A

  【解析】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行为的,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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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2】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李某拟将其所有的一套商住两用房屋以略低于市场价格的条件卖给公司作为办公用房。关于交易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2005年)

  A、该交易在获得公司监事会批准后可以进行

  B、该交易在获得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可以进行

  C、该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可以进行

  D、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允许此种交易,该交易可以进行

  【答案】CD

  【解析】如果公司章程事先有规定,或者事先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同本公司进行交易。本题答案应选CD。

  三、股东诉权(重点)

  (一)、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共同利益”,而不仅仅是个别股东的利益,为保护个别股东利益而进行的诉讼属于股东直接诉讼。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的,由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连续180天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向法院提出诉讼。监事如果有以上规定的情形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收到书面请求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诉讼将使公司的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3、 他人如果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时,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连续180天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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