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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5)

更新时间:2009-10-19 23: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4.承租宗地的面积、用途;

  5.租赁期限及起止日期;

  6.租金;

  7.宗地标定价;

  8.其他约定条件;

  9.承租宗地的宗地图。宗地部分出租的,应在宗地图上标出出租部分的界线;

  10.填发机关及发证日期。

  《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须载明下列内容:

  1.抵押权人名称、地址;

  2.抵押人名称、地址;

  3.抵押宗地的坐落、地号、图号;

  4.抵押面积;

  5.抵押金额、期限;

  6.宗地标定价;

  7.其他约定条件;

  8.抵押宗地的宗地图。宗地部分抵押的,应在宗地图上标出抵押部分的界线;

  9.填发机关及发证日期。

  八、变更土地登记费

  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按规定交纳变更土地登记费。在国家未作新规定之前,变更土地登记的收费办法比照〔1990]国地〔籍〕字第9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变更土地登记表格

  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严格按照《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执行。其他表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参照《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格式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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