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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师辅导:物业管理条例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物业管理师辅导: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

  1、 我国第一部物业管理法规,国务院379号令《物业管理条例》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颁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 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行使权力的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3、 业主大会有权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物业服务合同》。

  4、 业主大会的召开是否有效,必须符合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业主的条件。

  5、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如:修改业主管理规约,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等重大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6、 经20%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业主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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