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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合同法》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我国《合同法》第七章,对违约责任做了规定,其中第一百零七条和一百零八条提出了违约责任的两个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第一个构成要件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当事人相对地位的不同,可以做如下分类。

  1、在债务人方面的违约行为。

  现实违约,指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主要发生在履行期限以后,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未依约履行。

  现实违约主要表现为: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

  不履行又可以分以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

  拒绝履行,即债务人有履行能力,但其主观上不愿履行义务。

  履行不能,即债务人客观上丧失了履行债务的能力。

  不完全履行,一般表现为迟延履行,即履行合同的时间违约;部分履行,即履行合同的程度或数量违约;瑕疵履行,即履行合同的质量违约。

  先期违约,即债务人违约行为发生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

  如《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针对此种情况,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 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在债权人方面的违约行为主要指债权人迟延受领标的物。

  违约责任的第二个构成要件是违约方不能举证有免责事由存在。

  免责事由分为约定免责鬲和法定免责事由。

  约定免责事由由双方在订立合同约定,在此需指出的是,《合同法》对免责条款作了限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法定免责事由分为不可抗力和特别法定事由。不可抗力一般表现为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和战乱暴乱。

  特别法定事由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免责事由,如《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在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七十四条也对法定免责事由做了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承担不以过错为要件,这是商事合同与民事合同在违约责任承担上的重要区别,民事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要求行为人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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