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解释: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关系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
收藏
物权法解释: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关系】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解释】本条是关于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关系的规定。
不动产权属证书,即不动产的所有权证、使用权证等,是登记机关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明。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完成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是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为根据。不动产物权证书只是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在社会生活和交易过程中,不动产权利人为了证明自己的权利状况,可以出示权属文书。
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制度及其实际运作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簿的设置、管理和查阅复制工作需要重视和加强。实践中,单位和个人普遍存在重视不动产权属证书而轻视不动产登记簿的现象,这样将削弱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性,影响不动产交易的安全。因此,本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意大利民法典规定,在不动产登记簿、复印件或证明是不同的情况下,登记簿的效力优先。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考试大纲和参考教材(补充修改内容)的通知 ![]()
?2009年物业管理师考试时间待定
?关于印发《暂行规定》等的通知
?2009年注册物业管理师考试网上远程辅导招生简章!
?老师辅导视频授课24小时不限时限地学习!
上一篇:物权法解释:预告登记
最新资讯
- 《物业管理实务》教材知识点:招标投标的策划与实施2016-07-27
- 《物业管理实务》教材知识点:招标投标的内容与形式2016-07-27
- 物业管理师《物业管理实务》教材知识点:组织形式与机构设置2016-07-27
- 《物业管理实务》教材知识点:物业管理企业的设立2016-07-27
- 物业管理师《物业管理实务》教材知识点:概述2016-07-27
- 物业管理师《物业管理综合能力》教材知识点:市场失灵2016-07-26
- 物业管理师《物业管理综合能力》教材知识点:成本理论2016-07-26
- 物业管理师《物业管理综合能力》教材知识点:生产理论2016-07-26
- 物业管理师《物业管理综合能力》教材知识点:弹性理论2016-07-26
- 物业管理师《物业管理综合能力》教材知识点:第一章12016-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