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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公司法讲义(11)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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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董事会的会议制度

  (1)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2)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例题】甲、乙、丙三个企业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东会通过的下列决议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B、对公司形式变更的决议

  C、解聘公司经理

  D、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答案】ACD

  【解析】选项ACD属于董事会的职权;注意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区分记忆。

  (三)经理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因此,经理不再是必设机构而成为选设机构,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不设经理,而设总裁、首席执行官等职务。

  【例题】.在有限公司中章程的作用很大,在选项所列的哪些情形下,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排除法律规定的适用( )

  A、股东会召开时表决权的行使

  B、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东资格的继承

  C、经理职权的规定

  D、公司股权的转让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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