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经济师 > 经济师备考资料 > 09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辅导:公司法律制度(7)

09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辅导:公司法律制度(7)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第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第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第六,有公司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第一,确立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第二,订立公司章程。

  第三,发起人认购股份和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2)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并载明有关事项

  第四,验资并召开创立大会。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对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五,设立登记。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二)组织机构 ---掌握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1.股东大会---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009年环球网校经济师考试VIP保过班招生开始

    环球网校2009年经济师考试签约保过班辅导开始报名

  环球网校2009年经济师考试网络辅导热招中

    环球网校经济师考试辅导经验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经济师资格查询

经济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经济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经济师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