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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与法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管理

更新时间:2009-10-19 23: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管理

  签订抵押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有:

  (1)土地使用权抵押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抵押人的开户银行及账号。

  (2)抵押标的物的位置、面积、地价、权属状况与性质,即土地使用权属是否清楚合法,是出让(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还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若是后者,是否已补办出让手续等,土地使用年限和剩余年限等。

  (3)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数额、币种、用途、借款年限、利率、支付方式、归还本息方法等。

  (4)土地使用权估价额与抵押率(即抵押贷款与土地使用权估价额的比率)

  (5)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占管人、占管方式、占管责任,以及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

  (6)土地使用权是否已设定过抵押。

  (7)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现与消失的处分方式。即如抵押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处置方式,如归还、拍卖、转让等。

  (8)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约定。

  (9)签约日期、地点及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等。

  土地使用权抵押当事人如违反抵押合同,其违约责任主要有:

  (1)抵押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抵押权人可以提前收回抵押贷款,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罚息。

  (2)抵押人擅自将抵押物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时,其行为无效。抵押权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可要求抵押人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3)抵押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4)由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的共有、争议、查封、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所产生的后果,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5)由抵押人占管的抵押物发生毁损,导致土地价值减少甚至破坏,抵押权人可要求抵押人恢复土地的原价值或赔偿损失,或减少担保金额。

  (6)抵押物的受赠人、继承人拒绝偿还贷款本息的,抵押权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7)抵押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按《合同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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