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辅导会计法律制度(2)
第七节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1.A公司2004年发生如下事项
(1)1月,刚刚通过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李强,被公司从办公室调到财务科担任出纳,公司原出纳张友调到销售科,李强与张友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因会计科长在外地出差,遂指定财务科一名会计负责监交工作,在办理交接中,李强发现存在“白条抵库”问题,随电话向会计科长汇报,会计科长指示李强先办理完交接手续,并责承李强接管出纳工作后,再对“白条抵库”问题逐个查清处理。随后,李强、张友及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并盖章。
(2)4月,李强在办理报销工作中,发现采购科送来报销的3张由销货方开具的发票有更改现象:其中2张发票分别更改了数量和用途,另外1张发票更改了金额,该3张发票的更改处均盖有A公司采购科的业务印章。尽管李强开始犹豫了一下,但考虑到3张发票已经公司总经理、财务科长签字同意,最后均予以报销。
要求:
(1) 李强与张友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中是否有不符合规定之处,简要说明理由
(2) 李强对3张更改的发票予以报销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应如何处理。
案例解析:
(1)李强与张友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中有不符合规定之处。
首先,监交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
其次,对交接中发现的“白条抵库”问题处理不正确。根据规定接替人员发现的“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李强对3张更改的发票予以报销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本题中更改处盖A公司采购科的业务印章不符合规定。
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李强对于金额更改的原始凭证应当予以退回,要求采购人员到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2、公司5月份发生以下事项:
(1)公司档案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将已结账到期会计档案编造清册,报请公司负责人批准
后,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会计档案的张某在无他人在场时销毁。
(2)会计人员李某因病休假两个星期,其会计工作需要他人代理。李某考虑休假结束后仍
从事会计工作,故未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因公司经理出差在外,财务部经理指定公司出纳赵某代理李某所管的固定资产明细账
及收入、支出、费用明细账的记账登记工作。
要求:指出上述事项中哪些行为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1)财务部负责保管会计档案的张某在无他人在场时销毁会计档案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2)会计人员李某因病休假两个星期未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的,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出纳赵某代理李某所管的固定资产明细账及收入、支出、费用明细账的记账登记工作不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 2008年,某市国有东英机械公司,因市场变化,产品销售不畅,大量积压,厂长李某为了粉饰其经营业绩,会同会计科长张某、会计王某多次伪造票据及凭证、变造会计账簿并盖章后报出。事后财政部门调查时,厂长李某、会计科长张某、会计王某对上述行为均供认不讳。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哪些违法行为?
(2) 如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将如何处罚?
答案:
(1)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2)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包括:
A. 通报。由县级以上人员政府财政部门采取通报的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公告。
B. 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C. 行政处分。对上述所列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D.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对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包括:
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分:违法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撤职、留用查看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4. 东源公司内部机构调整:会计张某调离会计工作岗位,与接替者王某在财务科长的监交下办妥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公司出纳赵某兼任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年底,财政部门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原会计张某所记的账目中有会计作假行为,而接替者王某在会计工作交替时并末发现这一问题。财政部门在调查时,原会计张某说,已经办理会计交接手续,现任会计王某和财务科长均在移交清册上签了字,自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的说法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2)公司负责人是否对会计作假行为承担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3)公司出纳赵某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出纳人员不得兼任哪些会计岗位工作?
答案
(1)张某的说法不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2)公司负责人对会计作为假行为应当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3)公司出纳赵某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是违反会计法规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5.某食品公司2006年发生以下事项
(1)3月,公司财会科长张某脱产学习12个月。公司经理办公会认为张某脱产学习时间较长,决定由会计王某主持财会科工作。随后在出纳赵某的配合下,张某与王某办理了会计交接手续。
(2)6月,某供货商多次到公司催要货款。合同约定交货时付款。货物早已验收入库,但货款一直未付。为了解决当时困境,王某签发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转账支票,交给供货商。供货商到银行提示付款时,发现该支票是空头支票。遂要求该公司给予经济赔偿。
(3)9月,公司购买一批原料,原料验收入库后并已支付货款。。在审核对方开具的发票、单据时,发现发票金额填写有误,遂与开具单位联系。开具单位在原有误金额处进行更改后,加盖了单位印章。王某据此入账。
(4)11月,公司收到铺面租金收入6万元,王某根据公司经理的意见,让出纳单独记账保管,未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
(5)12月,公司财会科搬入新办公室,王某要求财会科人员清理会计档案,将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全部销毁。在销毁的会计档案中,有保管期满但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
要求:根据会计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张某与王某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 供货商要求该公司因签发空头支票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是否符合规定?银行对该公司签发空头支票应如何处理?
(3) 王某根据金额更改的发票入账是否符合规定?对金额有误的发票应如何处理?
(4) 将租金收入6万元单独记账保管,未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属于什么行为?
(5) 财会科销毁会计档案是否符合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销毁会计档案是如何规定的?
答案:
(1) 不符合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2) 符合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3) 不符合规定。对金额有误的发票只能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更正
(4) 属于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5) 不符合规定。销毁会计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以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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