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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经济师中级财税预习:所得税制度(5)

更新时间:2010-01-04 14:29:1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2、公式中的“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3)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3、公式中的“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条件:

  ①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②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公式中的“扣除项目”的规定

  (1)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8个原则

  ①相关性原则---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②合理性原则---必须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

  ③真实性原则---已经真实发生

  ④合法性原则---不符合税收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⑤配比原则-----发生的支出应在支出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⑥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析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⑦不征税收入形成支出不得扣除原则

  ⑧不得重复扣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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