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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土地估价师相关知识答疑精选(四)

更新时间:2010-01-19 18:21:4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学员问题:请问老师什么情况下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老师回复: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无偿收回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经批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无偿收回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2、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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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土地估价师考试时间: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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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网校2010新版土地估价师网络辅导招生简章

·2010年课程由老师黑敬祥、任浩明、张守锋联合主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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