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经济师中级财税预习:税务管理(8)
(2).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管理
①基本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除另有规定外,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②特殊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③专用发票填开的时间规定
第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第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第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第四,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第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第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第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④销货退回、销售折让的处理
注意: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4.发票保管与缴销的管理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1).发票保管的管理
第一,入库(柜)存放,专人保管。
第二,定期盘存,账实相符。
第三,旧发票存根按规定期限保存。发票的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方可销毁。
(2).发票缴销的管理
第一,用票单位和个人已使用的发票存根保存期满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销。
第二,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生合并、联营、分设、迁移、停业、歇业等事项时应当在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对原来印制、购买的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缴销。
第三,税务机关在统一实行发票换版、更换发票监制章等事项时,原来的发票使用期满以后,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登记造册,集中送税务机关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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