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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确定中标单位及通知中标结果有何规定

更新时间:2010-10-08 15:07:3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开封读者郑先生来电咨询:

  我们是一家绿化公司,前不久,郑州一个绿化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我们公司也参与投标,至今也没有是否中标的消息。请问,招标单位是否应当及时通知我们公司是否中标?

  天之权郑州律师事务所陈波解答:《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招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如果该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的同时,应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因此,无论你们公司是否中标,招标单位在中标方案确定后,都应将结果告知你们公司。如果你们公司没有中标,招标人、中标人使用你们公司提交方案的,应当征得你们公司的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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