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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中级财税》讲义:所得税制度(14)

更新时间:2010-11-01 11:10:4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九、源泉扣缴

  (一)法定扣缴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以支付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指定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1)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2)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3)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三)特定扣缴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四)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十、特别纳税调整

  (一)独立交易原则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合理方法包括: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2.再销售价格法;

  3.成本加成法;

  4.交易净利润法;

  5.利润分割法;

  6.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例题26:08年多选】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所谓合理方法,包括( )。

  A.自行定价法 B.再销售价格法

  C.成本加成法 D.交易净利润法

  B.利润分割法

  【答案】B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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