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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规避围标风险 保政府采购质量

更新时间:2010-11-24 09:34:2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日前,在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会遇见围标这一话题。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明确规定,围标是一种违法行为,那么怎么识别围标,在政府集中采购过程中如何有效避免供应商围标,近日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及相关评审老师共同探讨了这个话题。

  一位评审老师说,某人为了达到中标的目的,找了多家企业来投标,只要是他找的这些企业中标,无论哪家中都是某人获利,这俗称围标。在几家供应商标书特别是编制风格类似的情况下,该老师一般都根据几个关键点判断供应商是围标:总报价不一致,但编制的报价预算资料大体相同,以及材料价格取定相同;几个标书同时多次出现相同的错误。“但是有些供货商围标的手段是非常高明的,在标书上根本就找不到围标的迹象。评审结果公布后或已经履约了,才发现他们围标的事实,往往会给采购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另一位评审老师如是说。

  政府采购如何规避供应商的围标风险、保证政府采购的质量呢?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认为应主要从三个方面去努力。首先是采购信息发布一定要广泛。如果投标的供应商能达到10家以上,供应商如果想通过围标来实现中标,围标的成本和中标的难度都将是供应商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其次是在评标方法上下工夫。比如,如果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就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一个报价幅度,不合理的投标报价将被拒绝。而对于货物和服务的招标,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定价格招质量,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可以在充分做好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定死合同价,然后只招质量最好者为中标候选人。最后是合同条款一定要做到详尽。在合同中明确和强调违规参与政府采购应承担怎样的风险,在履约中出现违反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应承担怎样的责任等。通过在合同中警示的方式,一方面可以给投标人造成一定的压力;另外一方面,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万一投标人围标还中标了,质量却得不到保证”的情况发生。

  同时,老师在尽量做好投标保密工作方面提出了建议。根据《政府采购法》,采购单位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但在具体操作中常常在不经意间把潜在投标人的名称和数量透露出去。因此,老师建议政府采购中心应对这些环节进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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