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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日前出台

更新时间:2010-11-24 09:36:0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围绕一个“急”字,甘肃省对省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含政府部门获得的捐赠资金)进行应急采购的行为作出了明文规定,以建立应急采购的长效保障机制。

  据介绍,今年舟曲特大泥石流救灾工作结束后,该省立即对应急采购工作中的具体情况进行了研究。例如,如何兼顾规范应急采购行为和提高采购效率,如何保障各项应急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采购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等。为此,甘肃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和省审计厅在前不久出台的《关于加强全省境内泥石流救灾政府采购管理的紧急通知》的基础上,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该省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联合出台了《甘肃省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主要围绕一个‘急’字对应急项目的采购工作提出了要求。”甘肃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道,应急采购需要遵循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特事特办,减少环节;提高效率,保证质量;规范运作,加强监管;严控价格,就近采购的原则。

  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办法》明确规定,应急采购实行以自行采购为主的组织形式。采购人需紧急采购的,应写出书面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自行组织采购。对确属特别紧急,来不及逐级报告的项目,相关部门可先行采购,事后备案。财政部门收到采购人报送的紧急采购计划,应立即审核并给出答复。

  对于在应急采购中,采购人如何选择供应商的问题上,《办法》明确指出,采购人可以按照以下3项原则确定供应商范围,即优先选择曾经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中标且履约良好的企业、可从应急采购供应商库中选择供应商、原则上应选择3家以上供应商进行询价。《通知》要求,对于选中的供应商,采购当事人应及时签订、履行采购合同,并组织验收工作。采购人要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拖延。

  而对于供应商的行为,《办法》也明确指出,应急采购过程中,相关供应商应认真履行应急采购合同,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价格不得高于应急事件发生以前的价格水平。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3年内不得进入甘肃省政府采购市场。

  此外,《办法》明确了应急采购所包括的范围,即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需紧急采购的项目;因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需紧急采购的项目;经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认定的其他应急事件需紧急采购的项目。同时,《通知》要求,采购人在实施应急采购活动中,要以保证国家利益、人民群众利益和捐赠人的意愿为宗旨,充分考虑灾区救灾和恢复重建等的实际需要,合理规划,公平、公正地组织开展采购活动。应急采购活动完成10日内,采购项目的采购人、供应商名称、品种、数量、价格等结果,必须在“甘肃政府采购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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