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代理机构“阳光”选择
更新时间:2010-12-23 08:5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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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县招管办联合县监察、发改、财政等部门联合出台了《三门县国有投资项目招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评估活动中介代理机构选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这是我县在国有投资项目招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评估领域,加强源头治理、预防消极腐败现象的又一新的探索和有益尝试。”县招管办相关负责人说,多年来,中介代理机构的选择,都是采取由业主自行确定的办法,部分代理机构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会采取一些“攻关”手段谋取业务,容易滋生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
如今,《办法》对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实行分类管理,对工程概算、预算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由业主单位以择优原则自行确定;对工程概算、预算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必须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在县招投标中心采取招标或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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