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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局长“搭桥”受贿也有罪

更新时间:2010-12-30 09:15:0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晨报讯 淮南市原工商局局长杨守海因受贿而被判11年有期徒刑(详见本报12月28日A24版报道)。与此同时,负责为其介绍贿赂的林海,在经淮南市检察院以介绍贿赂罪起诉后,被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据调查,2003年7月13日,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获准建设12315工程,当时该局聘任林海为工程基建工程师,主要负责工程技术工作。工程招标信息在淮南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后,张某获得信息,并通过林海向时任淮南市原工商局局长的杨守海表示,其以武汉建工公司名义参与投标,若能中标便会对杨守海表示感谢。

  2004年8月3日,共有21家符合投标条件的建筑公司报名参与投标。经过对施工招标的资格预审,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选择武汉建工公司等7家建筑公司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最终,武汉建工公司中标,签下了工程总造价为1748.18万元的施工合同。

  2004年11月,工程第一笔备料款按中标价的15%拨付到项目部账上,几日后,杨守海通过林海向张某表示需要用钱。11月29日,张某从项目部提取20万元现金,通过林海送到杨守海在淮南的住处。在之后的半年多时间里,林海又先后3次向张某表示“杨局长需要用钱”,张某每次都从项目部提取20万元,通过林海送给杨守海。

  2005年秋天,林海将杨守海儿子装修新房的事告诉了张某,张某随后派其弟弟带上5万元与林海一起到合肥,通过林海将5万元送给了杨守海。2006年春节前,杨守海被人砍伤后,在合肥的家中休养,张某又派其弟与林海一起到杨守海家中,送去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对林海指控的罪名成立,遂判处林海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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