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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级经济基础》民法基础知识详解(4)

更新时间:2010-02-03 13:08:1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四、代理

  u 考试内容:

  1、代理的概念

  2、代理的种类

  3、无权代理

  4、表见代理

  5、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和代理的终止

  u 要点:

  1、概念

  (1)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Ø 委托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Ø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Ø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Ø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

  Ø 法定代理是指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Ø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3、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2)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3)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4)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表见代理

  (1)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民事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要件:

  Ø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为一定行为;

  Ø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Ø 相对人须善意且无过失。

  5、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

  Ø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Ø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6、代理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Ø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Ø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Ø 代理人死亡;

  Ø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Ø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Ø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Ø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Ø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Ø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2010经济师VIP保过班开始招生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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