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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经济师中级财税预习:商品劳务税制度(14)

更新时间:2010-02-20 15:21:2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十一、增值税的减税、免税

  (一)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2000~5000元;

  2.提供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1500~3000元;

  3.按次纳税的每日(次)销售额150~200元;

  具体起征点由各省级国税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幅度内确定。

  (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征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3、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例题24:多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销售行为免征增值税的是( )

  A农贸市场批发和零售农业产品

  B农业生产者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

  C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D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E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答案: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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