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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经济师《初级财税》预习:第六章(13)

更新时间:2010-02-25 13:37:1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凡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再征税,体现了税不重征和计税简便的原则,避免了重复征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而是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组成计税价格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应当纳税。具体分为以下

  两种情况:

  (1) 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2)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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